关于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若干要求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若干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自2016年7月19日修订施行以来,在优化申请参拍环节,体现政策公平、公正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客车额度管理工作总体平稳有序。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拍卖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发布了《通知》,对有关额度证明有效期、新能源汽车与额度证明的衔接、提交不实信息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并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予以执行。

   二、适用有效期制度的额度证明包括哪些?

   根据《拍卖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额度证明包括两类:一类是个人和单位通过参加拍卖取得的新增额度证明,即参加拍卖成交付款后取得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另一类是在办理车辆注销、转移、失窃等手续时从公安机关车管部门获取的在用额度证明材料,即《机动车额度业务办结凭证》等材料。

   上述两类额度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年。

   三、额度证明的有效期如何起算?

   《拍卖规定》于2016年7月19日起施行,在《拍卖规定》施行前取得的额度证明,有效期从2016年7月19日起算;在《拍卖规定》施行后取得的额度证明,其中新增额度证明有效期以纸质额度证明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在用额度证明有效期从取得之日,即《机动车额度业务办结凭证》上载明的“业务办结时间”起算。

   比如,张先生于2016年1月25日经参加拍卖获得额度证明,其有效期从2016年7月19日起算,至2017年7月19日止;A企业2015年3月10日因车辆注销从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取得在用额度证明,其有效期同样从2016年7与19日起算,至2017年7月19日止。

   李女士因车辆更新从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取得《机动车额度业务办结凭证》等在用额度证明材料,其中所载“业务办结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则有效期从2016年11月1日起算,至2017年11月1日止。

   四、没有在有效期内使用额度证明会产生什么后果?

   根据《拍卖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证明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持有人(包括个人和单位,下同)不能再以此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手续。

   五、额度证明超过有效期后如何处理?

   额度证明超过有效期后,持有人可以在超过有效期后2年内,将客车额度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通过拍卖取得相应价款。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额度证明超过有效期,且持有人在逾期后2年内无法定事由(如司法冻结等情形)仍不委托拍卖的,将不能再委托拍卖,无法取得相应价款,所有损失由个人自行承担。《通知》同时还规定,持有人在委托拍卖后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参加客车额度拍卖。

   六、对同时拥有新能源汽车和额度证明的几种情况说明

   个人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购买了新能源汽车,且名下同时还拥有尚未过期额度证明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购买了新能源汽车的车主在办理车辆额度确认手续时,未使用免费专用牌照额度,而是以其名下持有的尚未过期的额度证明作为确认凭证,并办理了后续的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市交通委和市公安局等部门将认定该新能源汽车使用了《拍卖规定》中规定的客车额度登记上牌。

   (二)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并已经使用免费专用牌照额度登记上牌的车主,若名下持有尚未过期的额度证明,可以在有效期内前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办理额度备案手续。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视为该额度已启用。

   办理上述相关手续后,在新能源汽车发生注销、转移、失窃等情形前,不能中途退下相关额度;待其本人不再拥有该车辆,相关额度退下后,重新核发额度证明。

   七、申请参加客车额度拍卖的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拍卖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和单位在申请参加拍卖过程中应当如实填写承诺书,对自身具备参加拍卖资格、愿意承担违反承诺产生的相关责任等内容作出确认。同时根据《拍卖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由服务中心取消其参加拍卖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参加拍卖申请,相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在具体贯彻落实《拍卖规定》有关条款过程中发现,个别申请人在申请参加拍卖时,没有仔细核实自身是否具备了参拍条件便签署告知承诺书提交参拍申请,最终导致信息比对未通过,3年内不再被受理参拍申请。此次《通知》再次重申了《拍卖规定》的有关要求,明确申请人参加拍卖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提供不实信息、材料,不符合《拍卖规定》第七条等规定条件的,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参加拍卖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参加拍卖申请,相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